2008-06-04*發言人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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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97年5月23日起,鑑於登記婚施行後,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,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之考量,民眾欲在例假日及重要節日辦理結婚登記者,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,戶政事務所理當派員值班受理。
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位,內政部業於97年6月2日下班後,修正戶政資訊系統刪除該欄位。至於週延統計作業,另行研處。
目前民眾仍習慣舉行結婚儀式,內政部再次強調民法第982條規定自97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後,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戶籍上結婚登記當日,結婚始有效成立,原法院辦理之公證結婚,該公證書上已記明「雙方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仍不生效力,即戶籍登記日始為結婚生效日。」
內政部部長廖了以強調,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,應持憑結婚書約(各地方院發給之結婚書面公證書就是結婚書約之一種),書約上應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攜帶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(正本)、戶口名簿(正本)、印章(可簽名)及1年內所攝相片各1張,向當事人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廖部長再次強調公證結婚、集團結婚或結婚宴客等等,都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有效成立。已辦妥結婚登記者,如果需要結婚證明書,可當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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