摸胸10秒無罪案 改判有罪

更新日期:2008/02/15 04:09

〔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〕法律人言人殊!摸人胸部10秒鐘案,一審判決無罪,台中高分院認為,被告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,昨天改判3個月徒刑,並認為被告蔡東林不看鋼管秀就感到憂鬱的症狀,執行前應入適當場所強制治療。

 

該案發生於94年11月18日,彰化縣員林鎮有廠商舉行女性內衣特賣會,造成搶購熱潮,30歲男子蔡東林趁一群女性搶購內衣時,擠入人群伸出鹹豬手強襲被害女子胸部約10秒鐘,被害女子當場高聲斥責、呼叫,蔡某隨即被逮。

 

蔡某警訊時,辯稱當天係為大嫂買內衣,否認觸摸被害女子的胸部,但檢察官複訊時,他坦承碰了3次、也捏幾下;至於為何碰捏女性胸部?他則供稱因為好色。

 

彰化地院審理時,法官認為被告並未使用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等行為,不符強制猥褻罪,應屬性騷擾防治法範圍,但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,應為無罪判決。

 

檢察官不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,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認為,被告從被害人腋下伸出鹹豬手,5根手指張開罩住被害人的胸部抓捏達10秒鐘,此種行為不是不小心碰觸。

 

另外,被告辯稱係為大嫂買內衣,但女性通常多親自購買、或請女性親友代購,大嫂也有丈夫,為何由小叔代勞買內衣,不合常理。

 

二審法官認為,被告雖未施行強暴手段,但被告利用人潮擁擠、被害人無法前後挪移的機會而抓捏被害人胸部10秒鐘,被害人當時已達不能抗拒地步,觸犯強制猥褻罪。

 

法官指出,根據彰基對被告進行鑑定,個案沒有性伴侶,有強烈的性需求,平時以A片滿足性慾,筆記上記載地方何時有鋼管舞表演,自承若沒看鋼管秀就感到憂鬱,有強制治療的必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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